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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事项:
1、鉴定工作按照国家司法部颁发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2、检验工作按照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或本机构的技术规范进行。
3、委托人在被告知本案鉴定人后,如认为必要,可在二天内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人回避的申请。
4、委托人应如实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因提供虚假情况而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5、委托人应提供符合检验要求的检材,如检材不符合要求的,其鉴定或检验结果仅供参考。
6、双方签订合同后,出现下列情况的,鉴定费的收取数额做如下处理:(1)经审查,受理方对委托方提出的鉴定项目无法进行鉴定需要退卷的,预收的鉴定费全额退还;(2)在鉴定方没有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情况下,委托方违约撤回委托的,受理方收取预收鉴定费的20%的违约金;(3)若受理方已安排鉴定人已开展实质性工作,委托方违约撤回委托的,受理方收取预收鉴定费的50%的违约金;(4)若鉴定工作已经完成或接近尾声,委托方违约撤回委托的,预收的鉴定费一律不退。
7、鉴定完成后,委托方不得以鉴定意见为由拒付鉴定费,否则,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8、接受委托后,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
(1)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2)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3)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4)其他必须终止合同的情况。
9、鉴定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完成。需补充鉴定材料或遇疑难问题等确需延长鉴定时限的,由双方商定。
10、依据下列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协议方式),收取鉴定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圆),需向当事人预收鉴定费70% 元(大写: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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