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司法鉴定是经常性的中心工作,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鉴定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司法鉴定的方针和政策,努力提高鉴定质量,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三条 中心管理系统,实行司法厅与学校宏观指导、中心自主管理,在鉴定中心主任的领导下,逐级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加强领导,强化鉴定工作的责任意识。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确立鉴定工作在中心各项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各项工作必须服从并服务于这个中心。
第五条 中心主任是鉴定中心管理质量的负责人。主任的主要精力要放在鉴定中心管理质量上,中心副主任主要负责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明确中心主任与副主任的岗位职责,强化鉴定质量的责任意识。每年中心要开展的有关鉴定的研讨活动,要明确主题,重点解决鉴定当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全体鉴定人要把提高鉴定质量作为自己的应尽责任,杜绝工作中马虎应付的现象。鉴定人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鉴定质量上。对在鉴定工作中不负责任的人和事,中心应进行处罚,对于违反规定,故意弄虚作假的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工作人员要增强为鉴定工作服务的意识,当好配角,提供优质服务。负责日常对仪器设备的维护工作,和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八条 鉴定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鉴定工作。其职责范围是:
(一)负责全中心的鉴定、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订本中心鉴定、建设、管理等工作制度,并就本中心的发展规模、专业方向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意见,研究改进鉴定工作,交流鉴定工作经验。
(三)督促鉴定人落实鉴定任务,保质保量完成鉴定任务。
(四)鉴定或决定鉴定书意见书的签发和处理。
第九条 鉴定中心副主任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各项工作的落实。其职责范围是:
(一)检查鉴定工作环节的落实和全体人员岗位责任制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做好本中心的行政、后勤、保密等事务工作。搞好文书处理、立卷、归档工作。
(三)负责安排教师鉴定任务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四)完成中心主任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条 鉴定人及复核人对鉴定质量负全责。实行第一鉴定人负责制,一般情况下,由第一鉴定人负责出庭作证,如遇特殊情况,第一鉴定人不能按时出庭作证的,由第二鉴定人负责。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的鉴定质量监控系统。中心正、副主任不定期抽查档案,全面了解鉴定工作状态,掌握鉴定的情况。针对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鉴定工作的意见。提倡鉴定人之间互相学习,取长补短。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基本建设是提高鉴定质量的物质保证。中心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重点地充实实验设备、积累图书资料、完善鉴定文件,积极采取现代化鉴定手段。实验室要树立为鉴定服务的思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中心建立健全各种鉴定质量评估制度,积极地、计划地开展各种评价工作,使管理部门和鉴定人形成一种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把开展鉴定评价作为实现宏观鉴定管理的重要手段,促进鉴定质量的提高。
第十四条 中心围绕鉴定管理和提高鉴定质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鉴定研究活动。制订中心的鉴定研究规划,做好鉴定研究项目的立项工作,做到经费、条件、研究人员三落实。鼓励支持个人或集体选择有意义的研究课题,边研究、边实践。结合各学科特点,积极开展经常性的鉴定研究活动。中心定期召开鉴定经验交流会。
第十五条 对于在鉴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鉴定纪律,造成鉴定事故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适当处罚。
第四章 工作规范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自觉学习和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模范执行法规、法令,严格遵守中心的—切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在鉴定业务范围内鉴定。服从领导安排,积极承担中心分配的鉴定任务,保质保量完成鉴定任务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应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各种类型的研讨活动,注意知识更新,了解、熟悉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鉴定工作改革动态,以科研促鉴定。
第二十二条 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有关规定,爱护国家财产,不假公济私,不个人占用,保障设备安全。
第二十三条 按时向司法厅上报业务统计报表,每年11月中旬前将本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和综合统计报表书面上报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按要求参加司法鉴定工作会。
第六章 队伍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心应根据鉴定工作,把水平高的鉴定人配备到鉴定第一线担任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中心严格执行鉴定人资格审查制度,聘任或安排符合任职条件、具备任职资格的教师承担鉴定任务。各级职务教师都应积极承担鉴定任务,完成规定数额的鉴定工作量。没有完成鉴定工作量者,不能获得鉴定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人不允许在外兼职,否则,中心将予以辞退。
第二十六条 明确人员的岗位职责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对全体人员的工作业绩和思想表现定期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积极参加省市主管部门组织的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和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正确处理规模与结构、规模与质量、规模与效益、鉴定与教学、鉴定工作与其他工作之间的关系。各级领导都要重视和支持鉴定,教师要认真处理好鉴定与做其他工作的关系。在各项工作中,教师教学工作始终是第一位的,开展鉴定工作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教学工作。教师不得以鉴定工作作为推诿教学任务和调课的理由,每位教师每年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任务。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是鉴定中心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鉴定中心要建立鉴定档案。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坚持一案一归纳,案卷有封面、材料目录,并按材料收集顺序装订成册,装入案卷袋,分别存档。
第三十条 档案实行分级管理。鉴定中心档案室配有专用铁皮档案柜,并有专人负责档案的归纳、整理和筛选,并编目造册。建立档案查阅、借阅制度,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档案管理专职人员的职责:中心档案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各种鉴定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包括上级和中心文件、鉴定业务档案、鉴定管理制度及办法、业务统计报表、工作情况总结、工作日志、鉴定研究和鉴定改革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有关的各种材料。
第三十二条 鉴定人的职责:司法鉴定人应按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鉴定业务档案,不得推诿。
第三十三条 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三、鉴定
一、 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 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四、鉴定笔录;
五、鉴定文书底稿;
六、鉴定文书正本;
七、送达回执;
八、收费凭证;
九、送检材料;
十、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照《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进行收费。
第三十五条 建立银行单独帐户,实行独立核算,收支两条线。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管理人员并建立鉴定中心财务收支帐目。
第三十六条 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私自收案收费、超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依法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三十七条 调整经费的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对鉴定的投入。中心收入中用于日常鉴定的经费不低于25%,用以保障鉴定业务、鉴定仪器设备维修、鉴定差旅等开支。
第三十八条 严格按照《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利润分配初步方案》进行收益分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以上制度的解释权属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